上海标准:
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标准”评价、培育及复评申请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上海市标准化协会 | 发布时间: 2025-02-21 | 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关于实施“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的要求,2025年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聚焦上海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持续开展“上海标准”评价和培育工作,持续打造高水平标准品牌,助力国际标准化高地建设。

现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的意见》(沪市监规范〔2023〕12号),就2025年“上海标准”评价、培育及复评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培育

   (一)申请评价和培育的标准项目范围

1.本市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

2.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

3.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标准;

4.《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中标准创新联合体发布的企业联合标准。

地方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标准提出单位提出或者标准提出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标准发布单位提出或者标准发布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企业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企业直接提出;企业联合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标准创新联合体承担单位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

(二)重点领域

     2025年“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将围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三大先导产业及低空经济、大飞机、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海洋装备、空间信息、机器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在本市依法设立,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

2.申请评价的标准项目条件

   (1)标准及标准所涉及的技术、管理或服务模式,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在各自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2)标准应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实施效果,能引领和支撑行业整体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升;

   (3)标准形式规范,内容完整;

   (4)标准实施时间不宜少于半年。

3.申请培育标准项目条件

   (1)标准预期能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要求,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2)标准预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实施效果,能支撑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提升;

   (3)标准实施时间不足半年或相关技术资料不够完整。

申请“上海标准”评价通过形式审查但未通过专业评价或综合评定的标准项目,视标准水平、实施情况及申请单位意愿,可转为“上海标准”培育项目。

培育项目条件成熟后可转为“上海标准”评价项目。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DB 31/T 1204-2020),如实并完整填写《“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表》(见附件)。

2.标准文本(外文版标准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证实性材料(申请培育标准项目可暂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技术水平评价、新颖性评价等标准水平证明性材料,标准应用证明,标准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标准实施证明性材料,申请表中所提及的比对标准文本等。

  (五)评价程序

“上海标准”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价、社会公示、综合评定等程序。其中,申请培育标准项目经形式审查及“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培育名录。

    二、复评申请

 (一)申请范围

2022年获评“上海标准”的10个项目。

 (二)申请材料

1.复评申请表。复评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DB 31/T 1204-2020),如实并完整填写《“上海标准”复评申请表》(见附件)。

2.标准文本(外文版标准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3.标准编制说明。

4.相关证实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技术水平评价、新颖性评价等标准水平证明性材料,标准应用证明,标准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标准实施证明性材料等。

 (三)评价程序

“上海标准”复评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

    三、其他事项

(一)“上海标准”评价、培育及复评申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有关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联系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组织等推荐申请。

(二)“上海标准”评价申请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公布评价结果。此次评价、培育及复评申请工作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三)所有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版申请材料(压缩包形式)报送“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四)申请通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可登陆

https://www.cnsas.cn/ShanghaiStandard查询下载。

(五)联系方式:

地  址:长宁区武夷路258号1号楼101室

邮  编:200050

联系人:华希  严祖丹  葛静

联系电话:54043024、64220000-25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表

          2.“上海标准”复评申请表

                        “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点击下载: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标准”评价、培育及复评申请工作的通知

                DB31∕T 1204-2020 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

                附件:“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表

                附件:“上海标准”复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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