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上海市标准化协会技术委员会依法对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标准化管理备案。
二、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技监局标发[1998]65号)。
三、办理范围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0大类进口机电产品在申报进口前应当进行标准化管理备案。
四、办理程序
(一)进口单位自检、并填报:
1.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
2.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自检报告;
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符合性检查对照表。
(二)进口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办理部门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自检报告、标准化符合性对照表;
2.有关进口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3.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或国家及公认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
4.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片;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注:同一进口单位重复进口同一原产地、同品种的产品时,须提交原产品的
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并可免予提交第2条规定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受理
办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单位递交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1.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受理的项目进口单位可根据要求,补充材料,自检合格后重新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上述各项技术文件,按上述受理程序重新进行。
(四)备案
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后,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签发《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并由办理部门返回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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