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签审查认可规定

 

一、审查认可号:31(××××)F×××
审查认可号是上海市标准化协会对经审查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纺织品或服装标识给予的认可号,以证明该纺织品或服装使用说明符合GB5296.4规定,申请企业可以将审查认可号印制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上。
二、审查认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8685-199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FZ/T01053-199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三、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该申请产品的合法生产者或进口产品的合法代理经销者。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由申请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填报上海市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签审查认可申请表。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进口产品除外);
c、纺织品和服装标签设计样稿;
d、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原外文标签翻译稿;
2、受理
经申报,符合办理条件和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单位缴纳费用。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
3.、审查确认
按法律、法规和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标签样稿进行审查,并标明修改意见。
五、办理结果
对经审查、修改、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给予审查认可。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或者不能按修改后的标识制作产品标识的不予认可,并退还申请费。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